1 / 5
文档名称:

浅谈性贿赂入罪.doc

格式:doc   大小:23KB   页数:5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浅谈性贿赂入罪.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10/10 文件大小:2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浅谈性贿赂入罪.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性贿赂入罪一、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1、性贿赂入罪符合刑法规范中关于〃贿赂〃含义的扩张解释国内很多学者根据《刑法》第385条和第389条的规定,认为贿赂的内容为〃财物〃。但笔者认为,贿赂的字面意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赋了文字新的含义。这样才能更加冇效地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国家快速发展。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如果说一种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那就没有必要用刑法予以制止和惩罚。随着对贿赂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行贿和受贿的技巧也在不断提高,行贿正从贿赂金钱、房子等直接的财物贿赂方式转向莫他较隐蔽的贿赂方式,即从原冇的权钱交易方式转向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并用的方式。所谓〃性贿赂〃,就是指利用女色(也有可能为男色)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以使其利用职务Z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司法实践表明,以权色交易的贿赂方式在实践中明显呈逐渐上升趋势,而以〃性贿赂〃形式所表现贿赂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故其对公务人员廉洁性和社会公权的侵犯程度就呈现出更为严重态势。近几年来,某些公职人员的实际收入已达到相当水准,在官欲、物欲等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之后,精神和情感的空虚使他们的情欲逐渐膨胀,对异性的占有欲超越了对金钱的占有欲。从王保森案、湖南第一女贪蒋艳萍案到深圳市女公安局长安惠君案,使得众多司法实际工作者感叹性贿赂之多发常见,早已成为中国腐败的重症喉了。可见,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破坏了廉政建设,丑化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使大众对国家公职人员产生了不信任感,进而对政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不但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定性,而且还极人地毒化社会风气,败坏社会道徳。从这一方面考虑,我们既然已经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给予、接受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没有任何理由不把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性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2、 性贿赂入罪符合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性贿赂入罪是符合国际通行的立法惯例的,贿赂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和亟待有效治理的问题。许多国家在扩大贿赂犯罪主体范伟I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大了贿赂犯罪的内涵外延,即均将〃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德国刑法典将受贿对象规定为〃利益〃,当然包括非物质性利益;罗马尼亚刑法典规定为金钱、有价物、其他利益;意大利刑法典规泄为金钱或其他利益;日本、丹麦、瑞士、泰国、加拿大刑法典均将非物质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内容,可见各国对〃贿赂〃既指财物性利益,也包括•其他利益,即除财物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满足人们欲望的有形或无形利益。3、 惩治性贿赂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少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即当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抑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并进而通过刑事司法活动加以解决。因此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机制的运作要同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的不可避免性。首先,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次,由于性贿赂的隐蔽、不易证明性,普通的调查手段(纪检、监察的调查方法)已无能为力。将其提升为犯罪从而可以动用刑事侦查手段来收集证据,就能够较为容易的突破案件。其它手段的调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