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审查员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5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以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以下统称“审查员”)的培训、注册、换证、晋级和监督管理。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以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教师(以下统称“审查员教师”)的培训、注册、换证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审查员指具备一定资质,从事申请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的人员。审查员分为高级审查员和审查员。1本办法中所称审查员教师指具备一定资质,从事审查员培训授课的人员。第四条 审查员及审查员教师实行资质管理,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核和注册取得相应资质后,审查员可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审查员教师可从事审查员培训授课、建立题库、评阅试卷及教材等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与起草工作。第五条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承担审查员及审查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本辖区审查员的具体培训、考试的具体考务和考场监考,负责审查员及审查员教师注册、换证等申请材料的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 审查员的资质管理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培训前 15 个工作日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申请表》(附件 1),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展审查员培训工作。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与资格考试工作要求》(附件 2),组织培训及考试。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供试卷并选派人员对各地考试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于考试结束后当场将试卷密封,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教师授课情况反馈表》(附件 3)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2查员资格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附件 4),于考试当日提交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汇总表》(附件 5)于考试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第九条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考试阅卷工作要求》(附件 6)组织阅卷,对成绩合格人员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书”)。第十条 成绩合格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审查员注册申请:(一)年龄在 65 周岁(含)以下、在职;(二)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三)从事相关产品质量工作满 5 年。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人员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书》(附件 7);(二)《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从事相关产品质量工作年限及工作经历证明(附件 8)。3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申请注册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汇总表》(含电子版,附件 9)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第十三条 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合格,予以注册,并颁发审查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 3 年。第十四条 审查员可申请晋升高级审查员,晋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 60 周岁(含)以下、在职;(二)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 10 次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并担任审查组长 6 次以上;(三)每年至少参加 20 小时相关工作培训;(四)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第十五条 符合晋级条件的审查员,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晋级,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申请书》(附件 10);(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复印件;(三)审查员证书复印件。第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晋级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晋级条件审查员的申请材料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晋级申请汇总表》(含电子版,附件 11)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第十七条 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培训考核合格,予以晋级,并换发高级审查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 3 年。4第十八条 审查员注册证书期满换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 60 周岁(含)以下、在职;(二)在证书有效期内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