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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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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高考专升本民法讲义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2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有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密切联系、本身不具备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1)人身关系本身没有财产内容;(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密切联系,离开了具体的人就没有意义;(3)人身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继承。(三)、最大量、最核心的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一)民法渊源的概念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二)(1)法律;(2)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3)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交易和生活中形成的****惯,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经国家认可后,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三)民法的解释和类推适用民法解释,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根据作出民法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类推适用:在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有关法律适用机关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选择其他类似的规范来适用的活动。(四)——时间效力(1)民事法律的生效:民事法律自施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法律生效。法律生效的日期:发布之日起生效、法律颁布以后确定的日期生效。(2)民事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在废除时停止效力,即法律的失效。民事法律废止的情况:明令废止、新法代替旧法。(3)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民事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适用。一般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1)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