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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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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19/10/11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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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居民宅基地管理。第三条居民宅基地是指居住用房和附属用房建筑占地、庭院、家前屋后少量绿化用地。第四条城乡居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服从土地所有权者统一安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第五条城乡居民宅基地安排的原则: (一)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拟撤并的庄台内建房; (二)坚持节约用地和合理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提倡建造公寓式住宅; (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权限审核报批建房用地,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管理宅基地;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的,应当先依法办理家用地转用手续,然后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第六条凡原住宅符合规划,且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虽低于规定标准,但原地根据规划可以增加宅基地翻扩建或翻建楼房的,一律不予批准易地翻扩建。原住宅不符合规划或确需易地翻扩建房屋的,在报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必须先拆除老屋,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并落实好复垦利用措施后,方可由职能部门交地放样。确需先建后拆的建房户,必须出具申请,说明理由,落实保证措施,由村委会、村民小组(街道办、居委会)同意,报乡(镇)国土资源所批准。新屋建成后老屋拒不拆除的,则依法处罚。易地翻建的地点,如果涉及他人承包地以外的土地,由村组会同当事人根据住宅规划协商调整;协商不成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变更安排。第七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原则上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确需跨村组建住宅的,必须由相关村组根据等量等质、就近集中的原则进行土地调整,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明确土地产权关系。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村组申请宅基地: (一)服从规划建设,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子女已达婚龄,居住拥挤,确需分居的; (三)经批准回乡定居的港澳台胞、华侨、侨眷等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四)世居本村组的城镇居民。其他地方无房居信的; (五)户口已迁移到本村组,原宅住房已依法拆除或转让的; (六)因迁移居住、节省建设费用或土地等正常原由,将住房出卖给本村组或外村组通过等质等量的土地调整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经市政府批准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出租房屋或原住房出卖给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二)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用房的; (三)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实际住房长期空置的; (四)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住房未依法拆除或转让的,或不承担本地义务的空挂户; (五)只有一个子女或虽有多个子女但均未达婚龄,与父母分户申请建住宅的; (六)多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已达婚龄要求分户建住宅,但父母身边不留一子或招婿的一女,单独申请或保留一户宅基地的。第十条居民宅基地用地标准以户为单位核算。农村居民宅基地标准为:1-4人户,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城镇居民宅基地标准为:1-4人户,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5人以上户。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一般按居民家庭所在地的户籍实有人数计算。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