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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目录一、驻地办质量管理体系二、质量管理规定三、驻地办质量问题事故处理程序四、质量管理考核规定五、质量工作管理流程青岛海湾大桥工程第八驻地办质量管理制度为确保青岛海湾大桥工程第八驻地办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工程施工监理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使驻地办在业主及监理处的授权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施工合同及监理服务协议,对工程施工活动及其成品、半成品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并有效地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结合本合同段的实际情况,编制如下管理制度。一、驻地办质量管理体系(暨质量管理小组)组长:王玉良副组长:王永健成员:姜希飞牛永强高继正魏敏二、质量管理规定1、对驻地办的规定:1)驻地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对各自质量管理行为承担责任。2)驻地办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向施工单位推荐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以及牟取其它利益。3)驻地办相关人员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驻地监理工程师。4)驻地办相关人员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5)驻地办试验室必须按监理处规定频率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抽检复试。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并限令施工单位清运出场。6)对于预制场临建工程分项报验及验收,由驻地办质量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对于60m预制箱梁分项工程报验及验收,由驻地办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同质量管理小组),由验收小组组长组织实施。7)驻地办质量管理人员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相关人员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8)驻地办质量管理人员按规定做好各自资料的整理、归档。2、对施工单位的规定:1)施工单位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使用劳务的,必须签订相应劳务合同。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明确其质量责任,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对其人员进行更换。4)施工单位应在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配足专职质检人员(职称中级及以上),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5)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6)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处规定频率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抽检复试。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7)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核对施工图,提出书面意见。施工中发现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书面通知驻地办,不得修改设计和继续施工。8)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9)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