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执业审批和年度验审等,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设置主体)本市养老机构设置主体包括:(一)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二) 境内个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三)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内组织。第四条 (设置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所称的"设置规划条件",是指市政府根据上海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人口密度、老年人数量和入住养老机构需要等因素,制定的上海市养老机构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区、 县政府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的养老机构发展的区域性规划。养老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中的下列条件:(一) 床位数量;(二) 类型、类别、档次;(三) 设置布点。第五条 (设置安全区域条件)《管理办法》所称的"安全区域",是指《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市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污染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利用危房、简易房设置养老机构。危房、简易房的鉴定,按照市建设行政部门的规定。第六条 (申请条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单位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书上应当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内组织在本市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应和境内组织同时提出申请。境内组织应当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书上应当有加盖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第七条 (设置申请材料)申请设置养老机构时,申请者应当递交以下材料:(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登记件的副本或者个人身份证;(二) 设置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 设置机构理由、机构名称;(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布点选址、床位数量、设置规模、机构章程、机构性质、机构类型及类别、档次、资金来源、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建筑设计 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设置养老机构的还需提供 5 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四) 申请表。如实填写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要求的附件;(五) 核定表。如实填写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养老机构冠名申请核定表》;(六) 设置资金证明。新建或扩建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不少于 1 万元设置资金的合法证明;(七)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内组织在本市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第八条 (申请受理部门)养老机构设置申请分级受理:(一) 区县民政局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二)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内组织在本市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先向市外国投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外国投资管理部门批准后,报市民政局审批。(三) 其他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向规划设置地的区县民政局或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其中,设置床位数超过 150 张或者投资额超过1000 万元的,区县民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对跨区县设置养老机构的,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还应当告知并得到设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