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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贫困退出指标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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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贫困退出指标解释.doc

上传人:tswng35 2019/10/11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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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贫困退出指标解释为切实做好贫困退出工作,提高贫困退出验收评估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根据《山西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和国家对贫困县退出评估检查的要求,结合相关政策调整,现就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指标评价标准、具体解释明确如下:一、贫困户退出指标(全部为约束性指标)(一)人均可支配收入评价标准:指有基本稳定的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低保、五保、养老等政策保障,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国家扶贫标准。指标解释:可支配收入专指贫困户在本年度获得的、有基本稳定收入来源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贫困户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贫困户家庭人口数。该项指标值大于当年国家扶贫标准(或省制定的年度扶贫标准)为达标。工资性收入:指贫困户家庭成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在计算此项收入时,对外出务工的家庭成员可适当扣除其基本生活开支及返乡路途费用。经营净收入:指贫困户或贫困户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支出(包括:经营费用、生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贫困户或贫困户家庭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贫困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扣除贫困户对国家、单位、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惠农补贴、政策***补贴(如低保金、五保金、计划生育金等)、经常性捐赠和补偿(生态补偿金)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不包括临时性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慰问款(含安物)、报销医疗费、非经常性捐赠(住户之间相互馈赠的各种礼金)等。转移性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二)安全饮水评价标准:符合地方安全饮水标准。指标解释: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常规检测19项指标要求为基本安全;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取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为基本安全;方便程度: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保证率: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同时达到基本安全以上为达标。(三)义务教育评价标准: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指标解释:适龄儿童是指达到适合入学年龄接受教育的孩子。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推迟到七周岁。贫困户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