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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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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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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四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三百六十五日的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项纳税年度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汇到中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第四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所得,其范围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从事工作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等所得。前项奖金,不包括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投稿、翻译、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技术服务等项劳务的所得。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转让专利权、版权及专有技术使用权等项的所得。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和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五、财产租赁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机动车船及其它财产的所得。六、其它所得,是指上述各项所得以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所得。第五条下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九十日的个人,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二、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但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城乡合作组织分得的股息、红利,免予征税。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机关派往国外工作人员取得的报酬。四、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出租中国境内财产的租金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应当分别计算纳税。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如有实物或有价证券,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市场价格折算金额。第八条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所说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是指个人在科学、技术、文化方面有发明创造的成果,由中国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组织发给的奖金。第九条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在中国的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的利息,包括人民币和外国货币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国家银行委托其它银行代办储蓄存款的利息。对个人在中国各地建设(投资)公司的投资,不分红利,其股息不高于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的,也免予征税。第十条税法第四条第七项所说的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是指各国驻华使馆外交官、领事官和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员的薪金所得。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的免税,应当以该国对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内的其他人员给予同等待遇为限。第十一条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应当就收入全额纳税。第十二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是指只有一次性的收入或完成一件事物(务)的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的收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