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J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七日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照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指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设市城市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第七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城乡结合部、近期发展地区、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第九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主要用途;(二) 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筑总量;(三) 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四) 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五) 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六) 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七) 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任务。第十一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编制单位应当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初审后,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告,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众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查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文本,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联系方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