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表演者权利的研究
目录:
【内容摘要】 1
引言 2
一、表演与表演者的起源 2
(一) 什么是表演? 2
(二) 各国表演者的产生以及对其概念的规定 3
二、表演者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3
(一) 表演者权的法律性质 3
(二) 在分析表演者权的法律性质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4
1、表演者权要保护的客体是表演者自身的艺术表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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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社会关于表演者权的立法现状 4
(一) 世界各国关于表演者权的立法概况 4
(二) 与表演者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 5
四、表演者权的权利主体 5
五、表演者权的内容 5
(一) 表演者的人身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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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表演者的财产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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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 8
【内容摘要】
期望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基本理念、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条约及世界各国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不同立法模式,对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表演者权利的保护进行分析
【关键词】表演者权利的保护各国国际条约立法模式
引言
本文的主旨是对表演者的权利进行系统的研究,正所谓望文生义,同样表演者权利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表演者权利泛指作为自然人的表演者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宪法、民法、合同法、邻接权法等自然人所被授予的权利。狭义的表演者权利是指表演者因表演行为而在邻接权法上享有的权利,其中又分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本文主要是在狭义的表演者权利的范围内展开论述的,表演者作为公众人物,并且由不同身份得自然人组成继而产生了其人身权利授予下的专有权力的保护,而我也将详细论述人格权法对最为公众人物的表演者的人格权的保护的问题,其中包括表演者的肖像权等许多焦点问题。总而言之,本文中的表演者权利仅指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一、表演与表演者的起源
(一) 什么是表演?
这涉及到了表演者权利的中心词,也是本论文的文眼——表演。顾名思义,表演在大众眼里是演员通过各种角色扮演抑或是才艺展示以及行为艺术等等表现自我的一种行为。形形色色的表演形式已经普遍存在如今的大众生活中,无论电影电视剧,还是戏曲大舞台,甚至春晚上的各种小品杂技都属于表演。可以看出,表演离不开三个关键因素:自然人构成的表演者,做示范性动作以及新的操作方法的行为和热情观赏的观众。
然而在学术方面对于任何名词名称都要有一个系统的诠释与理解。各国的理论学家们在这方面的争执从没停止过。美国著名的民俗学家、人类学家理查德教授作为美国印第安纳州的第一法学研究人,他在自己撰写的《民俗研究》一书中阐明了两个关于表演定义的重要观点:第一,它是一种特殊的、艺术的交流方式;第二,它是一种特殊的、显著的事件。这一种视角和方法致力于“文化表演”的研究,其形成和学术背景与第一种观点有所不同。1)文化表演的时间和周围的其他时间是通过时间和空间的限定而被区分开的;2)是在这个限定里它又和其他时间空间、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之间相互联系;3)是文化表演是一个公共事件;4)它具有异质性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