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品质管理制度的推行,规范公司质量管理,确保及提高产品品质符合管理及市场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质量问题的管理。第三条质检部的质量监督职责如下:(1)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全面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2)协助副经理主持产品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日常工作。(3)负责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及各工序交接的质量验收工作。(4)审查试验室所做的各种原材料的分析鉴定和配合比及其他技术指标,经检验不合格者有权拒绝使用。(5)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方面的会议,产品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在施工中对其关键工序进行检查。(6)对由于质检工作疏漏、失职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承担责任。(7)协助主持产品内部质量审核。第四条各生产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量规)由使用部门自行校正与保养,由品质管理部不定期抽检。如有不当的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教导并列入作业检核扣罚。第五条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核准者例外)。第二章产品检验第六条加强产品检验,凡具备交检条件的,检验员应及时检查,严禁压检、错检,漏检。如是过程检的责任扣所属部门,终检责任扣检计处。过程检、终检员应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业务上属检计处领导,在问题处理上由检计处裁决。跨部门的责任处理,不得私自处理。必须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否则由所在部门承1担责任。第七条成品检验人员应依"成品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品质检验,以提早发现,迅速处理以确保成品品质。第八条每批产品出货前,品检部门应依出货检验标示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将品质与包装检验结果填报"出货检验记录表"(表略))呈主管批示后依综合判定执行。第三章产品品质确认第九条关于产品品质确认,生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将"制作规范"或经理批示确认的"异常处理单"由品质管理部门人员取样确认,并将确认项目及内容填立于"品质确认表",连同确认样品送营业部门转交客户确认:(1)批量生产前的品质确认。(2)客户要求品质确认。(3)客户附样与制品材质不同者。(4)生产或品质异常致产品发生规格、物性或其他差异者。(5)经经理或总经理指示送确认者。第十条对于确认样品,品质管理部人员应取样二份,一份存品质管理部,另一份连同"品质确认表"交由业务部送客户确认。第十一条关于品质确认书的开立,由品质管理部人员在取样后应即填"品质确认表"一式二份,编号连同样品呈经理核签并于"品质确认表"上加盖"品质确认专用章"转交研发部及生产管理人员,且在"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日期"后转交业务部门。第十二条客户进厂确认需开立"品质确认表"品质管理人员并要求客户于确认书上签认,并呈经理核签后通知生产管理人员排制,客户确认不合格拒收时,由品质管理部人员填报"异常处理单"呈经理批示,并依批示办理。第十三条:品质确认处理期限为:营业部门接获品质管理部或研发部送来确认的样品应于二日内转送客户,品质确认日数规定国内客户5日,国外客户10日,但客户如需装配试验始可确认者,其确认日数为50日,设定日数以出厂日为基准。第十四条关于品质确认的追踪,品质管理部人员对于未如期完成确认者,且已逾2天以上者时,应以便函反应营业部门,以掌握确认动态及订单生产。第十五条关于品质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