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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286107238 2016/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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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姓名:朱浩杰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庄建伟20080420论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硕士论文摘要)专业:民商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作者姓名:朱浩杰指导教师:庄建伟副教授各国普遍确立了债权让与通知制度,而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则是债权让与通知制度的核心。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主要包括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及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虽然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有专章予以规定,但对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规定得过于简单,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债权流通性日益扩大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本文立足于充分发挥债权让与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使其更具操作性,比较研究了各国已有的立法模式,对我国债权让与通知的具体制度的完善、在实践中的运用,作了初步的探讨。从文章的结构来看,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导言交待了选题的意义、研究的范围以及研究的方法。正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主要论述债权让与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区分了原则通知主义和严格通知主义两种立法例,原则通知主义强调对善意债务人的保护,严格通知主义则不考虑债务人的主观状态。通过分析论证,指出严格通知主义更能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相比原则通知主义,更具有合理性。本章还论述了债务人抗辩和抵销的主张、表见让与、债权让与通知的撤销等问题。第二章主要论述债权让与通知对第三人的效力,以债权二重让与的优先权问题为中心,介绍了让与优先主义、通知优先主义以及登记优先主义三种立法例。让与优先主义完全放弃了公示手段的运用,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通知优先主义将债权让与通知拟制为公示的手段,由于债权让与通知自身的局限,其无法真正担当债权让与公示的重任;登记优先主义将登记引入债权让与,从真正意义上构建了债权让与的公示机制。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以登记优先主义最优,通知优先主义次之,让与优先主义最差。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应采通知优先主义,并论证了通知优先主义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兼容性。最后指出,随着资产证券化的推进,对债权让与进行登记是大势所趋。第三章主要论述了与债权让与通知生效有关的问题,明确了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相对人、形式、内容、时间。[关键词]债权让与让与通知二重让与ResearchOnValidityoftheNoticeofAssignmentoftheCreditor’SRights(Abstract)Major:mercialLawSpecialty:merchlLawAuthor:ZhuHaojieTutor:ProLZhuangJianweiThesystemofthenoticeofassignmentofthecreditor'',thestipulationoftherightassignmentistoogeneraland啪notmeettheincreasingdemandforthecreditor',,,,therearen’monlawcountries,butthere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