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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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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doc

上传人:1301487**** 2019/10/13 文件大小:2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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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佛冈县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行政区域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县行政区域是指佛冈县人民政府所管辖的范围内。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因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协调各镇实施征收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县行政区域国有土地的收购或置换。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县城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全县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负责配合征收部门按规划拟定县城规划区内被征地村级集体留用地、安置用地的位置;负责指导拟定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办理全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报批手续,负责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负责指导拟订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各镇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属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除外);办理县住建局委托范围内的属地镇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对属地镇的违法(章)建设工程进行认定并依法查处;负责按规划拟定属地镇被征地村及集体留用地、安置用地的位置。 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民政、农业、林业、计划生育、卫生、公安、人社、社保、工商、教育、城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区域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涉及需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数及金额,按照《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号)和《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号)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第八条  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依据,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九条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造时间和办理建房手续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经国土及规划部门认定,有合法用地手续和规划报建手续并按规划审批实施的建筑,根据房屋征收决定或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在报建时已约定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建设单位无条件或无偿自行拆除的,则不予补偿;未约定建设单位无条件或无偿自行拆除的,按照建筑重置成本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与批准使用期限的比率、成新给予补偿。 经国土及规划部门认定,用地手续和报建手续不合法的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及辅助设施,不予补偿。 (二)因历史原因造成建房手续不齐全的建筑,在具体的征收项目方案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理方法。 第十条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开摇珠方式确定,相关部门对摇珠选定的情况进行及时备案。第三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第一节  征收程序 第十二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