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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决书
全文
(81)×裁字第××号
申诉方:××电缆厂
代理人:王××,男40岁,供销科长
被诉方:××五金公司
代表人:宋××,男,43岁,副经理
马×,女,39岁,××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三日签订电缆线合同一份,计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
一千米,4×,裸铜线五百米,合计价款三万五千七百五十元
整。
合同订立后,五金公司发现价格偏高,曾两次派人去电缆厂要求解除合同,遭到拒
绝。一九八一年四月五日电缆厂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电缆线发送到五金公司,五金公司
以质次价高为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经主管机关调解未达
成协议,电缆厂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三十日向我局申请仲裁。
本局依法由首席仲裁员刘晋生,仲裁员王志和、李晓民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现查明:
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质量问题。经本局委托上海电缆研究所对电缆厂交付的三种电缆线进
行了检验、测试,其结果为:,一
机部颁发的此项标准是“”。4×,导体
氧化严重,无法进行试验。裸铜线质量经测试合格。
据此认为,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导体直流电阻超过部颁标准,不能视为合格产品;
4×,属于报废产品,根本不能使用;仅裸铜线质量合格。
根据上述事实,争议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产品质量不合格,责任在电缆厂。经调解,双方
协商达成协议,事后五金公司翻悔,故本局特裁决如下:
一、裸铜线五百米经测试质量合格,由五金公司按合同约定价格收货,计价款五千五百
元,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一次付清。
二、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