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和《20XX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XX年第14号    20XX年07月14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届会议于20XX年12月8日分别以MSC。221(82)号决议和MSC。222(82)号决议通过了《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以下简称“1994年高速船规则”)和《20XX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以下简称“20XX年高速船规则”)的修正案。 1994年高速船规则和20XX年高速船规则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下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XX年7月1日生效。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译文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公告附件《20XX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第1章综述和要求1 将现有第1。2节文字重新编号为第1。2。1,并新增第1。2。2段如下:“1。2。2 在所有高速船上,用于本规则适用的船上新安装的结构、机械、电气装置和设备的材料中禁止使用石棉材料,但下列除外:。1 旋转叶片式压缩机和旋转式叶片真空泵上使用的叶片;。2 高温(超过350℃)或高压(超过7x106Pa)下有失火、腐蚀或产生毒性危险的液体循环用水密连接件和衬料;和。3 抗温超过1,000℃的柔软和易弯曲的隔热装置。”2 在第1。3。4。1段中,“营运航速”替换为“最大航速的90%”。3 在第1。3。4。2段中,“营运航速”替换为“最大航速的90%”。4 在第1。4。16段中,在“航行设备”之后插入“(13。2至13。7段中所述设备的主要显示装置和控制装置)”字样。5 在第1。4。29段中,在“烹饪或”与“加热装置”间插入“食品”字样。6 将现有1。4。35段替换如下: “1。4。35 机器处所:系指设有用于主推进或总输出功率为110kW以上的内燃机、发电机、燃油装置、主要电机的处所和类似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得围壁通道。”7 将现有第1。4。44段删除,并将现有第1。4。32至1。4。43段分别重新编号为第1。4。33至1。4。44段,并插入新的第1。4。32段如下:“1。4。32 IMDG规则:系指公约第VII章所定义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8 在第1。4。53段末尾,插入新的一句如下:“无烹调设备的此类处所内可以有::。1 自动咖啡机、烤面包机、洗碗机、微波炉、开水壶以及类似用具,每一用具的最大功率为5kW;和。2 电加热烹调盘以及食品保温加热盘,每一用具的最大功率为2kW,且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9 在第1。4。54段中,将“平均值”和后面的内容替换如下:“在规定的时间内跨零波浪数量中三分之一的最大波峰至波谷高度。”10 在第1。8。1段末尾,插入下列文字:“所有高速船均应随船携带按本章规定签发的所有证书或其核准的副本。除非船旗国为《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否则应在船上显著和易到达处张贴每份此类证书的副本。”11 在第1。9。1段中,将第2句删除,并插入新的第1。9。1。1段如下: “1。9。1。1 只要是非商业载客或载货的营运,所有船舶可进行转航而无需有效的《高速船营运许可证》。就本规定而言,转航包括船舶交付航行,即从造船厂码头航行至基地港口,以及航程改变,即改变基地港和/或航线。超出本规则规定限制的转航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下进行:。1 开航前,船上应具备有效的《高速船安全证书》或类似证明;。2 为确保船舶安全完成转航,营运人已制订了航行安全计划,包括所有临时起居安排和第18。1。3段中所列的相关事项;。3 已向船长提供了进行安全转航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和。4 已进行了为安全转航所作的布置,并使主管机关满意。”12 在现有第1。9。6段后新增第1。9。7段如下:“1。9。7 在确定将船舶最坏预计工况和营运限制纳入《营运许可证》时,主管机关应考虑附件12中的所有参数。所设定的限制应确保能符合这些因素。”13 在第1。15。1段中,将“4年”改为“6年”。第2章浮力,稳性与分舱14 将现有第2。1。3段中的第。1小段替换如下:“。1 向下进水点:系指使允许水流通过水密/风雨密结构的任何尺寸的开口(如开敞的窗),但其中不包括那些平时按相关标准保持关闭的水密/风雨密开口,除在应急情况下临时打开以用于人员出入,或用于移动式舱底潜水泵的工作所需外(如,结构中所设置的与其具有类似强度和风雨密完整性的非开启窗)。”15 将现有第2。1。3段中的第。2至。6重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