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青海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2)号签发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各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及各开发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集团公司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0《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奋斗目标,依据青海省安监局、煤监局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培训的责任制度,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严格按计划进行安全培训,且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第三条各开发企业坚持依法培训、创新培训和有效培训,进一步推进安全培训标准化建设,做到系统思考、重点突破,培育典型、机制驱动、整体推进。必须按规定抓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工种人员名单及人员详细信息。科级以上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一般工种可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人员到矿进行培训;各开发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组织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四条建设专业化安全技术人才和技能型操作人员的培训要求,不断拓展新渠道,完善新机制,开发新技术,应用新方法,实现新突破。把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五条各开发企业要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计划。把该计划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整改、同时复检、同时总结,要把安全培训工作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六条各开发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制度。第七条各开发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投入机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培训经费,配备相应的设备、教材、影像资料等。切实把经费用于安全培训方面,不得挪用、挤占。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第八条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集团公司成立以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为组长,分管职工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和安监部长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综合部、安监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安全生产培训办公室,地点设在综合部(安全监察部)。各开发企业也要成立安全生产培训领导小组,明确有关部门,确定相应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工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培训质量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第十条综合部组织安全培训活动,邀请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培训。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本单位一般工种人员和新工人的安全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