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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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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ppt

上传人:xxj16588 2016/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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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二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常常会对出现的某些问题发生争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就是针对如何认识、解释和处理这些争议而设置的。modity Inspection)也称货物检验(Inspection of the goods),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的货物或已交付的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卫生、安全以及残损短缺等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必要性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距离较远,一般难以当面验看、点交货物,也不能当场进行货款结算,而且货物在长途运输过程中还可能因存在着种种风险而发生货物残损短缺。为了查明损失发生的原因,分清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求得妥善处理,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一种被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惯做法,即由有资格的、权威的、独立于买卖双方利益冲突之外的第三者,即专业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卖方交付的货物进行检验、鉴定并对检验、鉴定的结果出具证书,作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处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二买方的检验权国际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进行货物的交接,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接受货物,二是接收货物。所谓接受货物( Acceptance of the goods),是指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认为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而同意接受货物。所谓接收货物(Receipt of the goods),是指买方收到货物,尚未决定接受货物,国际上一般都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以前,有权检验货物。如果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认为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可以拒收货物。如果未经检验就接受了货物,即使事后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收货物。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强制性的,它不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即如果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买方就自动放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利。另外,如果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卖方的检验为准,也同样排除了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三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进出口商品检验程序一般由报验、抽样、检验和签证四个环节组成。(一)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包括出口商品的生产者、供货部门、进口商品的收货人、用货部门、运输和保险契约的有关部门)向商检部门提出的检验申请,是商品检验的必办手续。根据具体情况有三种做法::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单”,提供相关的买卖合同、信用证、来往函电等证件和资料。报验时间,一般在发运前7至10天,:由报验人填写“进口检验申请单”,并附上买卖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或铁路、航空、邮政等运单)、品质证书、装箱单、外运通知单,货物由用货部门验收的,应附验收记录等资料,进口货物有残损、短缺的,应附理货公司与轮船大副共同签署的货物残损报告单,大副批注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报验时间,最晚不得少于对外索赔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时间。:由报验人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并应自送样品。委托检验的结果,一般不能用于作为对外成交或索赔的依据。(二)抽样抽样是检验的基础。除委托检验外,一般不得由报验人送样,而是在商检部门接受报验后,随即派抽样员赴存货现场自行抽样。抽样完毕,由抽样员当场发给“抽样收据”。(三)检验检验是商检部门的中心工作,商检部门在接受报验后,要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按照检验的依据和合同(含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以及其规定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对商品进行检验。(四)签证商检证书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也是买卖双方收付货款、处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商检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含信用证)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签发商检证书。四商品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商品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的机构、标准、方法和证书,复验的期限、机构和地点等。(一)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货物的检验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是否行使及如何行使检验权等问题,而其中的核心就是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其具体做法有以下四种:(1)在产地检验,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只承担商品在离厂前的责任,至于运输途中的品质、数量变化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2)装运港(地)检验。又称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 as final)。这种检验方法,一般买方无复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1)目的港(地)检验。亦称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Landed Quality and Weight as final)。(2)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采用这种检验方法时,商品的品质和重(数)量以用户所在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以上两种做法,实际上是卖方要承担到货品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