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衡平性.doc

格式:doc   大小:19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衡平性.doc

上传人:drp539607 2019/10/14 文件大小:1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衡平性.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因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适用过程中问题比较突出。本文重点探析该制度的本质,公司人格否认相对于公司人格独立属于衡平性规范。衡平性规范的品格在于非规范性、模糊性和补充性。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主体进行分析,并指出只有受害的公司有权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衡平性蔡立东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衡平性》一文中指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质应该被概括为衡平性规范。这也是大多数学者的观点,笔者赞同这一观点,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属于衡平性规范。从产生的背景和目的、实际运用情况及功能发挥角度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好符合衡平法的上述特征。首先,从产生的背景和规定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不足,与衡平法救济普通规定不足的目的一致。其次,从功能发挥角度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衡平性规范沟通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共嫩相一致。(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衡平性规范的特殊品质衡平性规范将既有的法律规范看作是有缺陷的,必须确立相对立的另外一种法律规范,在既有的法律规范出现缺陷时,对其加以补正。它的品格在于非规范性、模糊性和补充性。作为衡平性规范,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立法技术上也必然具有类似的规律性特征,概括起来,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属于非规范性规定。与普通规范相比,衡平性规范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点:其一,在内容上,衡平性规范具有抽象性。其二,在功能上,衡平性规范是法官能动司法的依据。第二,属于模糊性规定。模糊性是人们认识中关于对象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第三,属于补充性规定。衡平性规范必须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才能发挥实际的调整作用,因此,基于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当普通规范适用于个案不会出现严重不合目的性是,应优先适用普通规范。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衡平性规范特点,决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为对应于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的衡平制度,随着法律越来越固定化,这些原则的作用也发生了变化,他们越来越限于在法律原则规定的边缘起一些作用,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才对法律规制的适用有一定的影响。这一特征觉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必须严格把握适用要件,慎重适用。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主体要件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通常基于个案认定,因此其适用的主体要件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一)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一般是公司中具有支配地位的股东,即积极参与公司事务,并能够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施加影响的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虽也可能滥用公司人格,但其行为另有公司法上的其他制度追究,不宜纳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范围之中。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的是,利用公司法人格为不法行为者不一定局限于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都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司法人格,以谋自己之私利。对于后者不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而只能依有关公司法之规定适用董事、经理之责任。因此,护理统计源应将支配股东与公司董事或经理的身份区别开来。然而,现实中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通常是由公司股东出任的,即股东之身份与董事之身份或其它身份集中于一身。即使如此,也必须将不同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