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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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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drp539608 2019/10/14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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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院前医疗救治能力,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国家卫生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医院以外,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所承担的对伤病员进行现场和转送途中的医疗处置工作。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院前医疗急救职能的医疗机构。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院前医疗急救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卫生发展建设规划,适应本地区社会发展需求,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性质与任务,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第六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和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建设与发展的宏观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负责制定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系统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行业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坚持基本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规范、高效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市级城市应按照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组建由政府主办的独立建制的专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县(市)可依托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承担本县(市)的院前医疗急救职能。第八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一个城市设置一个独立建制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并且有独立法人地位,其级别与当地公共卫生机构相一致。第九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行统一的执业管理。第十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三章功能与职责第十一条基本功能受理公共呼救,对伤病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送)和途中监护。第十二条主要职责(一)按照区域划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二)为国际、国内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及上级部门指派的其他相关任务提供院前医疗急救保障服务。(三)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紧急医疗指挥和救援任务。(四)制定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控制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五)建立并完善本区域内的急救网络,缩短急救服务半径,加快急救反应时间。(六)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报告制度,收集、处理和贮存与急救相关的急救信息,按规定做好急救信息与资料的记录、统计和报告工作。(七)定期组织急救人员进行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开展急救医学科研和地区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八)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下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九)承担对社会公众急救知识普及宣传和急救技能培训义务,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四章机构与网络建设第十三条城市每5万人配1辆救护车;每10万-15万人配1辆值班车。每辆值班车配有4名急救人员。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人员编制按每辆救护车5-6人的标准配备。第十四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