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合同企 业 名 称:长沙 XXX 有限公司经 济 类 型:职 工 人 数:企 业 地 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协 商 首 席 代 表: 协商首席代表:首 席 代 表 职 务: 首席代表职务:协 商 代 表 人 数: 协商代表人数: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双 方 开 始 协 商 日 期: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双方 首 席 代 表 签 字 日 期: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平等协商后签订。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于应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各类用人单位。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第四条 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必须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第五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第六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七条 单位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普查,并组织女职工参加女性特种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第八条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三八”节休假待遇。第三章 女职工“四期保护”第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第十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一)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 1 至 2天的休假。(二)按规定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 元。第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一小时的工间休息,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 90 天;难产者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晚育者,增加产假 30 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 30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15 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二)女职工怀孕 2 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 15 天;怀孕 2 个月以上4 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 30 天;怀孕 4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 42天。(三)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津贴和生育、节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四)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怀孕、分娩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全额发放工资、奖金,享受福利待遇。(五)企业改制、破产和置换职工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