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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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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x

上传人:aisheng191 2019/10/16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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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互利共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用人单位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培训,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三条 女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为用人单位发展多做贡献。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技能水平,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1工。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工会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和以上劳动合同管理事项进行监督。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与女职工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相适应。具体标准是:1、女职工占职工比例达到 %,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为 %;2、女职工占职工比例达到 %,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为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2(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第七条 女职工经期,用人单位提供以下保护:(一)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 1 至 2 天的休息。第八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以下劳动保护:(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相应扣减其工作量;(三)不安排怀孕 28 周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四)怀孕 28 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每天给予其 1 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3额定工作量的,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为 。(《湖北省女职工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