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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论文.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10/17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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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论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论文一、政府承担责任的前提现今,责任政府已经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趋向。政府承担责任有以下前提。首先,社会契约。社会契约的意思是政府及其政府行为存在于社会公众的期望中,它就必须遵守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政府与社会之间契约的结果[1]也就是国家与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公民与公民间的契约,或者是公民与政府间的委托。社会契约意味着政府在承诺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拥有了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权力。其次,人民主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作为社会整体利益在政治地位上的代表,享有“主权”。政府向人民负责,也就是向社会整体利益负责。第三,道德施动。道德施动是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有义务引导社会道德向健康方向发展,做社会道德的引导者。一旦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违背社会契约,损害社会公益,造成社会诚信道义水准的下降,满足上述前提,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经济法责任之特性根据传统的责任理论,法律责任的形态基本以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三大责任”或是加以违宪责任的“四大责任”为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学界一直在探索的问题,它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有机构成,在内涵、功能、目的和价值方面符合经济法独立体系的要求,并因之与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区别、相并列[2]。经济法是随着生产力发展,为解决市场经济诸类现代问题应允而生的部门法。现代多元化社会,早已打破了泾渭分明的公、私法二元机构,而出现了公权干预私权的复杂的法律现象。作为一种现代法,它从传统部门法中汲取发展的力量,它的责任形式,不是公私法上责任的简单相加,也非单纯几种责任的竞合,而应该是一种对民、行、刑三种责任综合化提升后,具有自身特点的独立责任。另外,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立足点在于个人本位和国家本位,而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本位。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在于它的设置、体系构建以及制度创设方面等是基于社会公共性考虑,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兼容多种原则、方式、制度而体现的一种全局性而非局部性、公众性而非私人性、公平性而非独享性、多元性而非单一性的整合特征[3]。经济违法行为侵犯的不仅仅是相关个体受害人的利益,更多的是对社会共同经济利益的损害,所以经济法责任的承担对象不仅仅是个人或者国家,而应是全社会。因此我们可以说,经济法责任具有了独立性和社会性的特点。三、政府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角色国家是经济法的一个主体。经济法的本质和属性问题就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来发展经济,稳定市场[4]。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里,政府时常代表着国家,并且大部分的经济调节职能是由政府的行政机关来行使。此时行政机关的身份已不单纯是行政法的主体,而具有了经济管理职能,自然地成了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主体。政府作为经济行政主体,本身具有多重的角色,既是规制主体,又可能是立法主体、执法主体等等[5]。政府行政规制机构是整个规制过程的起点和源头。同时,规制机构自身又处于利益冲突的巨大旋涡里,规制过程涉及各个利益集团的冲突。行政机构必须中立、不偏不倚地对待任何一个市场主体。但每个利益集团均渴望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竞争力相当的情况下,它们很可能希望这位中立者的天平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