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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战争的论文:信息化战争法律体系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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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战争的论文:信息化战争法律体系构建.doc

上传人:qsrkmc24 2019/10/17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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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息化战争法律体系构建摘要:信息化战争以前所未有的冲击力震撼着人们在以往战争中形成的武装冲突法理念,动摇了武装冲突法体系,弱化了武装冲突法的效力,使得现行武装冲突法对战争和武装冲突缺乏有效的法律强制力和规范性的约束。进入新世纪以来,这种情况表现得尤为严重。国际间武装冲突违反人道原则的行为时有发生,霸权主义侵略、扩张更是肆无忌惮,联合国的权威地位也受到了空前的挑战。如何应对挑战,强化武装冲突法在信息化战争中的作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词:信息化战争非对称战争武装冲突法现行的武装冲突法规多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前,其只是将当时已经成熟的制约战争的经验固定下来,以便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武器装备、作战样式和战争规模都有了显著的变化,而武装冲突法却没有及时更新;再加上武装冲突法的大国操纵性和保障机制的软弱性,使得信息化战争中,现行武装冲突法的适用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了种种弱点和缺陷。武装冲突法要摆脱现阶段尴尬的境地,必须注入“新鲜血液”才能使其重新焕发生机。一、武装冲突法需注入“新鲜血液”(一)信息对抗领域内要加强立法信息化战争提醒我们,今后的军事冲突已不再限于单纯使用武力攻击军队和军事设施,很可能利用信息武器直接攻击网络系统。因此,应尽快制定《联合国信息安全公约》对信息战进行立法规制。这一公约应在协调各国意志的基础上,明确信息战的定义和范围。应当将由国家发动的旨在侵犯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的信息攻击行动视为侵略,并加以限制和制止。另外,要像限制武器的使用一样限制对这种信息攻击手段的运用,禁止各国使用这种手段对他国进行攻击。但是,应该赋予受到攻击的国家以信息手段进行自卫的权利,而不能擅自将这种信息领域内的对抗扩大到现实领域中。在这一公约中还应当贯彻区分原则的精神,规定在进行信息对抗的过程中,其攻击对象应仅限于军事网络,不应针对与平民生存生活有直接关系的民用网络。对于平民通过网络参与信息战或军队通过民用、商用网络进行信息攻击的,应当视为战斗员或军用网络。不能因其平民身份或民用、商用网络性质而禁止敌军对其进行攻击,另一方面,如果这类人员被俘获,应视其为合法战斗员而给以其战俘地位。(二)基于发展《外空条约》对太空战进行规制 1967年《外空条约》确立了外空只能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的原则,但其只禁止了在轨道上部署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系统,其他武器系统则不在禁止之列,而且其条款规定极其模糊,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而在信息化战争中对太空的利用给发展《外空条约》提供了机会。在新的立法中应当贯彻体现《外空条约》中“外空只能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的原则,禁止交战双方以外空为战场;将禁止在轨道上部署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系统的规定进行扩大,禁止在外空装置任何武器装备,因为不管是否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因为其装置在太空中会给外空环境和地面非交战国造成更大的损失;此外,对太空中的卫星和其他物体进行攻击的武器也应当被禁止,因为这种攻击造成的后果往往会影响到其他非交战国家。(三)加大对核武器的限制力度成为必然美国导弹防御系统的出现,使传统意义上的核威慑失灵,使建立在“相互确保摧毁”基础上的“核平衡”走向了终结。核武器“足以毁灭人类”的杀伤能力理应被武装冲突法所明文禁止,但出于种种原因,核武器至今没有被禁止,而是以《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制。以美国为代表的核大国为了其自身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