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doc

格式:doc   大小:27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doc

上传人:neryka98 2019/10/17 文件大小:2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常识第一节法理学1、法的形式即发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代表提出,由全国人大2/3代表同意通过。3、法律,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对部分事项享有专属立法权,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法律,但对于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司法制度除外。4、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职责或范围只要是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和行政的职权立法。5、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较大的市主要是省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的市)6、自治法规,分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制定的。7、规章又称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主要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8、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根据制定机构的等级而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均有优先权,但必须在本地区范围内,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等级一样,各管各的。特别规定由于一般规定、新规定优于旧规定。9、法的溯及力,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对当事人有减轻惩罚和维护人民利益的除外。我国主要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若减轻责任则有溯及力,不减轻则没有溯及力。10、冲突的解决,新规定优于旧规定,法律之间的冲突有人代会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应按地方性规章的按地方性规章,应按部门规章提交人大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裁决,若涉及法律部分交人大常委会裁决。11、修改,普通法案由全国人大半数以上通过,宪法的修改由2/3以上人数通过。12、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执行,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合法、及时、准确,发的适用的原则: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3、法的效力即发的约束力,主要有:对象:人和组织,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综合或这种原则。空间:有的法在全国都具有效力,包括驻外使馆、境外飞行器和船舶,有的在一定区域内有效如地方政府规章,有的法在一定领域有效例如婚姻法。14、法的责任只要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违宪责任、行政责任,法的制裁只要是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15法律监督只要是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是核心,监督部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般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监察和审计制度。第二节宪法1、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党制度是多党合作制;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等、司法平等和反对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诉愿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赔偿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指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受到政府的帮助。3、国家机构A、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修改宪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