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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发票管理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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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ttteee8 2019/10/18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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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解决发票管理的问题及对策解决发票管理的问题及对策作为中国特色之一的发票,在我国稅收征管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以票控税”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发票领域制假、售假、非法代开、虚开等行为屡禁不止,发票管理的成本居高不下,传统的发票管理手段已难以适应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形势和需要。一、发票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一)现有发票管理规定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至今已施行近二十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相继发布或修订,《发票管理办法》部分原有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如,《行政处罚法》明确了“一事不二罚”原则,而发票违规案件基本都涉及偷税,税务机关依何处罚就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税务机关的治税理念已经由片面强调"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征管手段也已经由以“手工操作”为主向“信息管税”方式转变,而《发票管理办法》却仅于7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修订意见,至今并未作任何修改。(二) 《发票管理办法》立法行政化现象严重立法、执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可以实现权力的制衡,但长期以来稅收法规的立法行政化现象比较严重,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绝大多数单行税种的征管条例都是由执法的征收机关来制定的,尤以《发票管理办法》最为严重。5月1日生效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1993年颁布施行的《发票管理办法》虽经国务院同意,却是以财政部令的形式公布的,更是体现了立法部门化的趋势。立法行政化,甚至立法部门化的结果,必然是执法机关在制定法规和规章时,更多考虑如何方便自己加强执法与监管,从而形成与行政相对方在权利与义务上的不对等。(三) “以票控税”的理念扭曲了发票的本质正如《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定义:“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的本质,实际上仅仅是交易双方的收付款凭证而已。现实生活中,如果甲、乙双方就销售某项货物达成交易,作为销售方的甲向乙收取货款并开具普通收据,此时从《民法》上说,不能因甲未向乙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而否定货物与款项交易的真实性。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一方面不允许乙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该部分购物成本,另一方面又要求甲方在主营业务收入中计入该部分销售收入,从而造成一个事物的两面,一面被认可,一面却被禁止的现象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失,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于是以发票为抓手,提出了“以票管税”的监管思路。“以票管税”的必然结果,就是纳税人尽量不开票、少开票,利用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与税务机关进行博弈,以逃避纳税义务。(四)发票管理成本在制假与打假的博弈中逐级攀升由于发票被人为赋予了收付款凭证以外的附加功能,从发票的印制、运输和储存,到发票的出库、入库和缴销等各环节,税务机关既要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