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的选择摘要:文章结合我国社会保险费筹集体制中所面临的挑战,比如缴费的基数不统一的问题;职责划分不明确的问题;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阐述了全球各个国家的社保筹资方法。并提出了健全社会保险费筹集体制相关策略,比如构建收支社保费征收管理;适当开启社保税立法,完成可靠且有效的筹集社保基金制度;给予税务机关合适的方法,进而增强征收的力度。关键词: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选择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1-828X007-00-01 中国的社会保险费的开展,需要根据我国的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经由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经过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因而根据这个目标,应当将社会保险费的筹集制度进行规范和增强,且税务部门则应当成为社会保险费用的一个征收主体。所以,下文针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选取进行简单的探讨。一、社会保险费筹集体制中面临的挑战缴费基数不统一的问题由于社会保险缴费的基数在我国是不相统一的,其一些省份、一些城市中,多种保险类型等都是不统一的。一则,在相同地区以及相同企业的各种保险类型缴费的基数不相符。劳动部门的社保局、医保局、就业局这几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担负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这几个保险的审核工作。且各自根据对于政策的掌握程度以及理解程度进行区分审核,各个地区的险种缴费基数大致相同,大部分地区的基础医疗保险费用缴费基数是最高的。还有就是基础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则相对比较低,共同存在着相同的公司不一样的险种之间其缴费基数不相同的问题。二则,社会保险费用缴费基数弹性审核,根据国家国务院相关条例和相关文件,并没有确切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只是明确规定了在工资百分之60到百分之300间。因而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办机构公司审核的弹性很大,且进行协议审核缴纳费用基数的情况比较多,进而引起相同地区不一样的公司、相同公司不一样的保险类型缴费基数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职责划分不明确的问题由于我国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用,背负着组织收入的关键职责,可是并没有具备接受缴纳费用的申报、审核缴费基数、设定征收计划等权力。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具有以上权力可是并不具备征收费用的权力。这样的体制以及分工,一则严重减弱了国家税务机关执法的相关职能,很难发挥出税务征收的优点以及税务征收的作用。二则,会引起在进行正式工作的时候出现掣肘以及拉拉扯扯理不清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工作效率。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我国的劳动和税务两个部门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社会形象以及信息化、执法等有着较大的差异性,税务部门与劳动部门在执法的力度以及对于国家相关政策的熟练掌握程度、征收管理制度方面也具备着较大的差异性,很难形成比较规范且科学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体制。这非常不益于增强以及规范社会保障费用征收管理工作,也并不益于公司的公正以及地区之间的社会与经济相互的协调性发展。二、全球各个国家的社保筹资方法当前社��发展,在全球各个国家的政府社会保障筹资通常具备这样几种方法:首先,构建社保统筹缴费机制。政府部门规定雇佣公司和劳动人员通过缴纳费用的形式来筹集社保基金,接着根据专门的机构来承担社保基金管理以及运行的工作。因为其并不会直接组成政府财政收支的部分,并且财政部门不可以参与其管理,可是具备对其实施监控的责任,且在其发生收入小于支出的时候提供必要的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