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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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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民事起诉状范文原告::6ROWESTREET,-159ONEHUNGAAUCKLANDNEWZELAND电话:64-9-6221187传真:64-9-6365803法定代表人:REXGILFILLAN职务:董事长被告:珠海泰立灯光音响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42号协和大厦五楼电话:0756-3336476法定代表人:郑大亨职务:董事长被告:珠海泰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42号协和大厦六楼、九楼法定代表人:XINYUZHENG职务:董事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变更公司名称,立即停止使用“泰立”名称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泰立调光设备有限公司的“TL”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删除“泰立灯光”(的不实宣传及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泰立灯光”(其各自公司网站的主页、“音响世界企业信息网”(/)及《珠海特区报》上登载致歉声明;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中方股东珠海中粤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粤新公司)于1994年合作成立中外合作企业---珠海泰立调光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地址为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协和大厦六楼。1997年8月14日,合作公司取得注册“TL”商标。合作公司主要生产、销售调光台、数字化硅箱(柜)、周边设备、灯具等调光设备及其配套件产品,兼营影视、舞台、场馆工程的设计安装,先后承建了深圳大剧院灯光系统改造工程、辽宁艺术中心、天津大剧院、珠海电视中心、珠海市报业大厦、辽宁艺术中心等工程。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合作公司在舞台灯光设计、安装领域取得了良好的商誉。被告一是合作公司总经理郑大亨与其儿媳投资设立的以舞台灯光、音响工程设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合作公司的总经理郑大亨之子郑新宇投资设立从事调光设备、舞台灯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从事影视、舞台场馆的灯光系统设计安装的外商独资企业。被告一、被告二的经营范围均与合作公司相近似,但被告一、被告二却在未经合作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擅用合作公司—珠海泰立调光设备有限公司的名称“泰立”,将企业分别命名为“珠海泰立灯光音响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珠海泰立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的规定,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行为分别侵犯了合作公司的名称权。2004年,被告一、被告二共同以“泰立灯光”的名义在首页及其它页面多次使用合作公司的“TL”注册商标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并声称:“‘泰立灯光’的品牌是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中国国家商标局10784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共同行为侵犯了合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如此,被告一、被告二在进行了其它的大量不实宣传,如在介绍‘泰立灯光’的历史时,完全盗用合作公司的历史,声称通过ISO9000认证,并将原本由合作公司承建完成的深圳大剧院灯光系统改造工程、辽宁艺术中心、天津大剧院、珠海电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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