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稿时间:2009-7-22 阅读次数: 9314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6 月 26 日市人民政府第1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市 长 毛小平二○○九年七月十三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建设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等专业工程、室外环境工程,以及城市道桥、隧道、路灯照明、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环卫、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任务,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和结果。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监察、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招标投标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江苏省工1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设置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鼓励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第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招标应当逐步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投诉的规定,在有效期内实名书面投诉,并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有效线索。第二章 招 标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按照规定已经履行有关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 (三)有满足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或者设计图纸; (四)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专门招标组织; (二)具备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资格; (三)具备与建设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技术力量; (四)本单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不得少于三名,并且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