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主题: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如何界定?回复: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意见(1998年4月22日公复字[1998]3号)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的界定标准是: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  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阴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根据国家《中国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中:吸毒成瘾的认定,——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纳屈酮)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结论:先进行认定,如果有证据证明达不到吸毒成瘾,就不违反38条规定,即不会被带到戒毒所!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发文单位:公安部文号:公复字[1998]3号发布日期:1998-4-22执行日期:1998-4-22 浙江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如何的请示》(浙公刑[199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鉴于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基层执法部门推广使用药品催瘾医学试验的条件难以具备,以及国际社会和我国禁毒执法实践中普遍采取尿样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