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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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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buzaiwuzhuang123 2019/10/18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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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演讲稿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讲话稿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策划方案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7 年 10 月 24 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12 月 19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8 年 1 月 10 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城市用水和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供水企业利用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产、生活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第三条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精心收集 精心编辑 精致阅读 如需请下载!演讲稿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讲话稿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策划方案工作。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房地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供水、用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第五条 城市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提出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公共供水项目,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报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新建设施取用地下水。已建成的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取精心收集 精心编辑 精致阅读 如需请下载!演讲稿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讲话稿 事迹材料 心得体会 策划方案水设施,应当依法限期关停。第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符合供水工程技术标准。设计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意见;竣工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并交其统一管理,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并将工程竣工资料报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改造和应急供水方案等报送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方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十条 自建设施的供水管网或者内部用水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时,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公用事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