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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兴镇2010年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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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兴镇2010年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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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兴镇2011年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我国行刑制度、方式的重大改革,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保证我镇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各部门的指示和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适用对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原户籍在西兴镇的下列五类人员:(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二、组织机构设立“西兴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委员、副书记何杰担任组长,由西兴司法所所长吕志明、镇综治办主任杜政权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综治办、安办、信访维稳、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承担辖区内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三、职责分工(一)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衔接和接收,及时立卷建档,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教育;与派出所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会同派出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提出实施治安处罚和司法奖惩的建议;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矫治,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对社区服刑人员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对有心理危机的制定心理治疗方案,实施心理干预等。(二)派出所要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所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警告、治安处罚或建议原批准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从重处理。派出所应指定一名副所长和若干名民警负责社区矫正的执法工作,加强与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的联系,配合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派出所应与司法所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与司法所核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名单,及时向司法所转介应纳入社区矫正的罪犯及有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司法所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评议活动,提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意见(三)社会事务办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四)财政所要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开支,并及时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五)劳动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