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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微波炉下乡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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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微波炉下乡招标文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全国家电下乡产品(微波炉)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0714-EMTC-3951/7
招标人: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2010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微波炉产品要求 12
第四章承诺书 15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17
第六章评标办法 25
第一章投标邀请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受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的委托,对“全国家电下乡产品(微波炉)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
全国家电下乡产品(微波炉)项目
招标编号
0714-EMTC-3951/7
项目说明
为推进家电下乡工作开展,扩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效果,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产品的招标工作。本项目即为家电下乡微波炉产品的入围招标,项目的实施地区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内容是:按照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节能环保、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对实施地区农民购买中标的微波炉产品,由国家财政以直补方式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最高不超过130元)给予补贴,以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投标人可以在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选定全部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投标,如中标,其中标产品在中标资格有效期内、在中标地区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
本项目中标产品的中标资格有效期自中标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尚具有中标资格的原中标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自本项目中标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企业原中标协议废止,已领取标识卡的原中标产品,可继续作为家电下乡补贴产品自本项目中标协议签订之日起延续销售3个月。
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尚具有中标资格的原中标企业未参与本项目投标,其原中标资格截止于2010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起原中标协议废止,上述企业2011年1月1日前已领取标识卡的原中标产品,允许其作为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至2011年3月31日。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具有较强微波炉自主生产能力的企业,其生产、管理、物流能力足以保障本项目的实施;
投标人的微波炉产品在所投标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一定的市场销量;
投标人须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提供质量稳定可靠产品的能力。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如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是投标人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0%及以上),仅需投标产品的生产企业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投标人须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具有7*24小时服务电话;维修服务能力须覆盖所投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乡镇,维修服务网点在每一个所投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含县级市)覆盖率不得低于80%(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内蒙古、云南、海南覆盖率不得低于40%);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控股50%以上),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的控股公司(控股50%以上),都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进行投标;
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商标应是其自有商标或获得商标所有者的有效授权;同一商标只能由一家合规的投标人进行投标,在最近两年内的国家及省级产品质量抽查中,该商标的产品应抽查合格以及无因产品缺陷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
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的发售
时间:
即日起至2010年11月1日,每天9:00~11:30,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电子大楼,城乡贸易中心背面)。
售价:
每本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若投标人不便现场购买,可采用银行电汇方式(不接受个人汇款)。电汇购买招标文件费用及附加EMS费(人民币50元)至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将电汇底单复印件(注明汇款用途、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连同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