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3)有心栽花花不开。5.★无效&可变更、;(代理、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代理、与年龄心智相符、纯获益)无效欺诈、::可撤销无效乘人之危可撤销无效2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掩盖非法无效【注意】超经营范围有效,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会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撤销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3)知道起1年内行使;(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考点四】: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连带责任)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效力待定(1)各自的权利:追认权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催告权(无论善恶)催告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权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2)其余被代理人负责的情形:被代理人明知、紧急+维护被代理人、表见代理。5.★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委托代理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行为能力【考点五】仲裁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注意】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①“双方”自愿;②独立行使仲裁权(与国家机关独立、仲裁组织之间独立);③★一裁终局原则(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仲裁协议:(1)书面;(2)排除诉讼(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否则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必背法条】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1)一般开庭不公开。3(2)可以和解或调解:①调解:签收后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②和解:可选择裁决或撤回。若撤回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3)★裁决:①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找法院强制执行。【考点六】诉讼1.★诉讼管辖:(1)一般:原告就被告①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②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运输看登记地、目的地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