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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和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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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和优惠政策.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0/19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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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和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国家层面出台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又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辖区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但不能与财税[2016]72号文件相冲突,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出台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北京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做出了具体规定。本文主要是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出台的残保金政策为依据来展开。一、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保金政策1、 2016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2、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3、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二、征收机关及缴纳地点1、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第九条)2、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3、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4、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地点应当与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计算征缴期限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每年可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在自愿的原则下,用人单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其全年应缴保障金。其中,2016年的征缴期为8月1日至9月30Ho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2016年仍在7月份进行审核工作。在申报期结束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向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十二条)四、征缴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