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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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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0/19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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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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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注册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与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先申请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执业的;(三) 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 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五) 年龄超过65周岁的;(六)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七)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程序如下:(一) 监理工程师向监理企业提出申请。(二) 监理企业同意后,由监理企业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企业,应当向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企业,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第六条水利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口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水利部每半年向社会公告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二) 与监理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三)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年后首次巾请注册执业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监理工程师允许执业时间不足3年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和非法扣押、没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九条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口前,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备案手续。第十条监理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其注册内容(包括注册监理企业、监理专业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