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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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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0/19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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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梧州市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落实《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促进众创空间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5〕223),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为小微创新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者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创业场所和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第三条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院所、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自身优势,构建市场化、专业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第四条 梧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年度备案计划,制定和颁布备案办法及其相关管理制度,对运行中的众创空间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园区管委会以及各县(市、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备案计划,组织本辖区的众创空间提出备案申请,配合市科技局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组建与运行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第五条 众创空间备案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可以是梧州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二)有专职的服务团队,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三)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鼓励有条件的众创空间设立创业种子资金或孵化基金。(四)具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结合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推进资本、技术、市场等要素的不断融合。(五)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六)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一定面积的固定办公场所。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七)专业化众创空间申请备案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二是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并提供符合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服务;三是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能够集成或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