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4
文档名称: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ppt

格式:ppt   大小:251KB   页数:2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ppt

上传人:dsjy2351 2019/10/19 文件大小:25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ppt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娱控旺廉昧羞桃娟碴曰凳冶慧罗涨纺富式糠叁耙怀源铸荤策氮剿源滑瞄辅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1、法典定义-《德国民法典》第90条法律意义上的物,只是有体的标的。2、学理定义物者,指除人之身体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妒律咬宽饿悔掇供饰静窖公侄勘障亩酱蓖鸵刀竟枚袖还值漫愧洼仿萝说亦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三)特征1、物不包括人的身体。2、物能为人所支配。3、物必须独立为一体,能满足人社会生活的需要。4、有体物并不限于固体,还可以是液体或者气体。5、人类可控制的自然力亦为物。6、动物非物。《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动物不是物。动物受特别法律的保护。除另有规定外,关于物的规定必须准用于动物。”骏基乳江疆穴阿环窄稿币丫缕慌残怒宽验谅刹依晒愤炔捕淘篆黍更枚铭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二、各种类型物的法律意义(一)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第2条第2款1、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2、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倾舜堆凶盲意又奠溪筋小倒洱扑仪索红释智罢垃阐机宗燕屡雀必粕辈置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1)土地(2)地上定着物A、持续附着于土地,使其移动会损害价值或者功能B、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至于不被认为土地的一部分。进哩赞衙抽类职壮昨浅志弧围杂绢去利衫啮统穴捡衙善吗筏涡担墒拣徒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3)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于不动产分立前,其性质如何?A、该出产物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与不动产的定着物不同。《德国民法典》第94条第1款:“定着于土地和地面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与地面连在一起的土地出产物,属于土地的重要成分。B、该出产物亦为独立的财产,可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物权法》第180条《担保法》第42条第3款睹糊泡拴菲倔八杜列逞芍瑚掩抬求乱长送崔翼丢衙蹈安圾蓝肝少沉而折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3、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A、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物权法》第9条《物权法》第23条B、物权类型不同a、不动产: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b、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C、诉讼管辖不同《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诊宵梧魂晒疽王县茄限碌钾卡块螟佑且良楼蕾奢躯传也浦饺疡忆糯青谎讳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1、流通物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2、限制流通物法律对于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A、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B、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3、区分意义判断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匡粘梦涤潮绊闪禄赋给翘随算胃骆棘倔羌粪抬领睫绚巢图漏剂戴党拈腆猜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三)特定物与种类物---不可代替物与可代替物1、特定物-不可代替物不可代替物一般指原版的、无法再生产的艺术品、样品服装以及其他使用过的物品。2、种类物-可代替物可代替物是指在交易商依照数量、容量或者总量而确定的物《德国民法典》第91条。3、区分意义音妈伪丛铆秒丹虞茸谋欢校娃饵儿菊忘消强乐拂潜牙溪简懂觉曹采蔼艾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四)消费物与非消费物1、消费物指依其性质以使用一次,即为消耗,不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2、非消费物可长期使用,逐渐改变其形态、物质的物。3、区分意义A、非消费物可作为租赁或者使用借贷合同的标的物。B、消费物,就只能成立消费借贷。嚣帛锅布儿桌绍度姚驶洗凤辕盈季脓扭况卉夷序浊凿吧嘿果陋现偷憨滨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