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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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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0/19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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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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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7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1—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取得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规定。依照前两款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单位)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水污染物。第四条实施排污许可,应当符合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污染—2—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制定的依据。推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控源减排及污染治理工作依法进行督促指导。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结合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计划,并于实施的30个工作日前,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申领颁发第七条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处理能力、污染物排放符合国—3—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与要求;(四)排污口设置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六)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应当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装备、物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过有偿使用或者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或者交易价款。第八条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提交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同意接纳其排放的水污染物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提交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其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向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排污单位向设区的市或者其确定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4—第十条新建排污单位以及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排污许可申请;有试生产项目的,应当在试生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排污许可申请。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排污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1年。排污指标系按照规定通过有偿使用或者交易方式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排污指标有偿使用期限相同。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排放去向;—5—温馨推荐您可前往百度文库小程序享受更优阅读体验不去了立即体验(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副本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排污口数量、位置;(二)按排污口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