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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处罚委托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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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处罚委托办法.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9/10/20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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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武汉市行政处罚委托办法为解决执法实际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处罚委托无规章以上依据,处罚委托程序不够明确,不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不够规范等问题,规范和完善行政处罚委托,提高行政处罚水平,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将制定《武汉市行政处罚委托办法》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经充分地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于4月25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经审议,市政府常务会原则同意《武汉市行政处罚委托办法(送审稿)》,强调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做到正确处罚、谨慎处罚、规范处罚。这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武汉市行政处罚委托办法,欢迎浏览。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委托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从事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以下称委托主体),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委托主体法定的行政处罚职权。第三条委托有关组织从事行政处罚的,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四)符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确定的有关事业单位职能任务的要求。第四条委托主体申请行政处罚委托,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行政处罚委托申请;(二)实施委托的法律、法规、规章(含本办法)等依据;(三)受委托组织具备法定条件的相关资料。第五条委托行政处罚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商编制部门同意后,委托主体应当与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示范文本附后),并于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书》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主体和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名称、委托依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委托书》应当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权委托后,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六条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获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能上岗。第七条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必须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加盖委托主体的行政印章。委托主体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再行委托给任何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行使,不得超越受委托权限或者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超越受委托权限或者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引发的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其承担具体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其负责人应当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的有关要求出庭应诉。委托主体应当及时向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转交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书材料。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重大案件,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及时向委托主体报告。确需委托主体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由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提请委托主体负责人出庭应诉,委托主体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