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标准,提高服务工作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依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运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主体)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是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本市轨道交通企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企业)负责轨道交通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范要求提供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第四条(基本要求)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便捷、功能完善、文明有序”的服务宗旨,为乘客提供优质的运营服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为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运行完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抢修;提供行车、客运、票务等服务和整洁卫生的站、车环境。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承诺,每年定期公布服务评价和改进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2并根据乘客需求不断改进和完善运营服务,提高服务工作质量。第二章行车服务第五条(行车服务原则)轨道交通企业应根据网络运营的要求、客流变化等情况编制和调整列车运行计划。首末班车时间(含换乘首末班车)、运营间隔应当向社会公开。运营间隔时间大于10分钟以上的,应通过企业网站等渠道公示车站列车时刻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运营计划为乘客提供安全准点的列车运行服务。因各类突发事件、恶劣天气、重大事由等特殊情况需要停止运营或变更运营计划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以各种方式告知乘客。第六条(运营时间)轨道交通线路全天运营时间应不少于16小时。首班车始发站发车时间不晚于6:00;末班车始发站发车时间不早于22:00;中途站首班车发车时间不晚于6:15。遇国定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轨道交通企业应根据客流情况适当延长运营时间,满足乘客出行需要。第七条(运营间隔)运营间隔应当根据客流量、列车拥挤程度、乘客候车时间、相关线路换乘匹配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线路区段中心城内最小行车间隔应不大于5分钟;中心城以外区域最小行车间隔不宜大于10分钟;各线路区段高峰客流拥挤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第八条(列车停站)3停站时间设置应当满足乘客上下车需求。列车停站时间,应当根据车站性质、客流等数据进行计算确定。列车车门或屏蔽门(安全门)的开启、关闭前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应运营期间加强站台监护,遇有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紧急关闭装置。第九条(运营调整)遇线路改造、设备更新、系统调试等重大事由时,轨道交通企业可以对运营时间、运营间隔作临时调整,并应当提前10天向社会公告。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引起客流上升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列车运行计划和客运组织方案,需要采取封闭车站、延长运营时间措施的,应当提前3天向社会公告。因设备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列车有较长时间延误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视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调度措施,合理调整行车时间,尽快恢复正常运行秩序。轨道交通企业因运营突发事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可暂停事发线路或区段运营,及时告知公众和乘客,迅速有序组织乘客疏散,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客运服务第十条(客运服务原则)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制定客运服务标准,为乘客提供规范服务,设置引导标志,提供相应的服务信息,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列车运行图、车站设施设备和人员情4况等编制客运组织方案,及时有效疏导乘客,保证运营秩序正常,并根据客流及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第十一条(站车环境)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制定列车、车站巡查制度;加强运营服务区域环境整治,及时清除列车、车站站厅、站台、通道、出入口、公共卫生间的垃圾、污物、乱涂乱画及小广告,实施垃圾分类管理;定期对站车内的座椅、地面、扶手、墙面、玻璃及通风口等进行清洁,并对扶手、通风系统等定期进行消毒,保持站车环境整洁。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急救协助制度,按照规定在车站配备医药箱。轨道交通企业应对车站、车厢内的环境进行监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第十二条(安全检查与安全防范)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车站内公示禁止乘客携带危险物品名录。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携带危险物品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导向标志)轨道交通导向标志的设置应当除遵守《上海市轨道交通标志设置指导手册》的技术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5(一)导向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统一、规范、简明、连贯的原则,不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