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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取样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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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取样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rabbitco 2016/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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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取样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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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取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时检测样品的准备工作,包括抽样和送样。第三条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申请进网设备的,可按本规定附件一要求的样品数量自行送样。第四条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通过体系认证但认证范围不包含申请进网设备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称抽样单位)按本规定附件一组织抽样工作。第五条抽样人员应熟悉掌握抽样技术并了解抽样产品,抽样人员应具有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公正地位。第六条生产企业提供的待抽取设备或者自送样设备,均应为待出厂产品,即具有完整的包装、必要的标识以及出厂检验合格标志。第二章抽样程序及要求第七条抽样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实施抽样工作:(一)抽样单位安排2名抽样人员负责实施抽样,抽样人员应在15日内完成抽样工作。(二)抽样人员应携带必备的抽样工具(如骰子、可以产生随机数的计算器等)、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抽样登记表及封条。(三)生产企业向抽样人员提供母体信息表,应包含母体数量、设备型号、生产日期、设备编号等信息。生产企业提供母体信息表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母体。(四)抽样人员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以及提供的母体信息表核查母体的型号、数量、设备编号、包装及标识等情况。(五)确认母体符合抽样要求后,按照自然数从1开始对提供的母体顺序编号,称为抽样编号,每个抽样编号对应唯一的一个设备编号。(六)用抽样工具获得随机数,如果随机数大于母体数量则舍弃,重新获得随机数,直到随机数小于等于母体数量,以此随机数作为抽样编号对应的设备即为第一台样品。如此反复直到抽得所需的所有样品。(七)抽样人员详细填写统一格式的抽样登记表(见附件二),生产企业负责人和抽样人员共同在抽样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抽样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生产企业,一份交抽样单位存档,一份装入样品箱。第八条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会同生产企业相关人员一起将抽取的样品连同一份抽样表当场包装,在包装封口处加贴已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专用封条。第九条生产企业在15日内将封装的样品发往选定的检测机构。运输方式由生产企业自定,但应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以及包装的完整性。第十条检测机构在收到抽取的样品时,可以自行打开包装清点样品。但当发现包装(特别是封条)有损坏时应及时联系生产企业,共同检查样品的完整性,必要时联系抽样单位到场。如发现样品的确损坏,无法完成检测工作,应查明损坏原因。协商解决意见后报电信管理局审批。第三章自送样的要求第十一条根据本规定第三条或附件一可以由生产企业自行送样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自送的设备应符合第六条的规定。(二)为避免自送样品无法完成所有检测项目,生产企业应提前与检测机构联系确定自送样品数量极其配套附件。(三)生产企业应提供进网检测工作所必需的设备附件、选件等配套设施。(四)生产企业与检验单位共同完成自送样品的交接手续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检验样品。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进网检测的取样按附件一执行,附件一中的第一类电信终端设备需要实行抽样。当根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或电信管理局规定可以实行自送样的,生产企业所送设备数量应满足附件一规定的样品数量。第十三条生产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