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规范临床应用,遏制细菌耐药,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含义】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共同为促进抗菌药物安全、有效、经济的使用。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采购供应、处方开具、药品调剂、临床应用等全过程所开展的各种监督管理、教育培训、技术支持与持续改进等工作。第三条【专业人才培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的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中的作用。第四条【监管体制】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适用范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机构实施细则,落实执行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第六条【抗菌药物监测】卫生部对抗菌药物实施监测报告制度,建立《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卫生部细菌耐药监测网》,统计分析、公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医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建立相对应的分网,确实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监管。第七条【第一责任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关系民生和公共卫生,是落实医改政策的重要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把手和各临床、药学主任负责制,亲自组织实施本机构或者本科室抗菌药物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委员会组成】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内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抗菌药物管理组或专(兼职人员。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由医院医疗管理、医疗、药学、护理、医院感染、临床微生物检验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9~11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委任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医务、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设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的其他医疗机构由医疗管理、医疗、药学、护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3~5人组成。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第九条【委员会职责】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院药事管理与临床用药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相关法规,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有减少和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的具体措施;(二协助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对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抗菌药物品种/规的评价和遴选,确保安全、有效和成本-效益高的抗菌药物品种的供应;(三组织处方和针对抗菌药物的专项处方点评,确保各临床科室仅在有临床指证时使用有效的和符合质量要求的抗菌药物,并且使用正确的剂量、疗程和方法;(四负责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性的监测,定期发布相关信息,评估和应用监测数据,对存在的用药问题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五认定本机构具有会诊使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业技术指导、咨询或会诊;(六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法规、技术规范的教育培训;对公众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宣传;(七与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协同处理医院耐药菌感染暴发流行事件,分析、评估抗菌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