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10年7月修订)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10年7月修订)作者:教育管理…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970更新时间:2010-9-10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10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测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学习,培养人格高尚、学有专长、能力突出、知行统一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中发[2004]16号文件的要求,遵循“一切为了学生成人成才,为了一切学生成人成才”的育人理念,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等三个方面,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5%、2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第五条凡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当年入校新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度进行,每学年9月份开展测评工作。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第七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包含以下五个测评项目,每个测评项目给定20分基准分,五个项目共100分。(一)思想政治表现(A1)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二)道德品质修养(A2)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办事公道;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讲文明,讲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三)学习态度作风(A3)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2、学习勤奋、认真,不无故旷课,不迟到,不早退;3、注重课外自学和阅读,学习习惯好,考试不舞弊。(四)组织纪律观念(A4)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2、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外人,不晚归,未经许可不在校外住宿。(五)身心健康素质(A5)1、体魄健康,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