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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doc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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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doc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0/21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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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doc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鼓励性措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推广经济、适用、可靠性高、功能先进的能源计量器具,促进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引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第五条[能源计量总体要求]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第六条[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经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用能单位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当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和使用环境要求,并符合有关能源计量配备率和准确度等级规定。第七条 [能源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用能单位应当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第八条 [能源计量器具使用要求]用能单位应当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需要修理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修理。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修理后能源计量器具检定。用能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能源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破坏能源计量器具铅(签)封。第九条 [能源计量工作人员要求]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并明确工作职责。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能源计量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第十条[能源计量数据的记录]用能单位应当加强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用能单位记录的数据应当与能源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不得虚报、伪造和篡改能源计量数据。第十一条[能源计量数据的使用之一]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类计量、统计,开展能源消耗限额对标活动。第十二条[能源计量数据的使用之二]用能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上一年度能源计量数据,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者计量改造措施。第十三条[能源公正计量制度]用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对大宗能源的贸易交接、能源消耗状况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第十四条[能源效率标识要求]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际值与标注值相符。第十五条[计量技术机构相关工作]计量技术机构可以依法开展以下能源计量服务活动,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一)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二)能源计量技术研究、能源效率测试、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计量检测等工作;(三)接受委托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四)探索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有效途径;(五)向社会提供能源计量技术服务,为节能减排提供计量技术保障。第十六条[自查和审查制度]用能单位应当对其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底将自查报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