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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体系PPT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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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体系PPT讲座.ppt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19/10/22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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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联邦法院体系设立依据:联邦宪法第三条:“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包括: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弹劾法院(一)普通法院普通法院是指直接一句宪法第三条设置的法院,又称为宪法性法院。分为三个级别:自下向上分别为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1、联邦地区法院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法院。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2、联邦上诉法院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目的:减轻最高法院在受理所有联邦承审法院的上诉案件的负担设置:全美国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包括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和国会设立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职权:受理受理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有权对部分联邦行政机构的命令进行复审并强制执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一些专门性案件拥有全国范围内的管辖权,包括设计专利纠纷的专门性案件以及由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国际贸易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的上诉案件。3、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组织体系中最上层的法院,同时也是唯一的直接在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法院。法官设置:1名首席***官和其他8名***官组成,9名***官均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而任命。现任九名***官为:约翰-罗伯茨、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戴维-苏特、安东宁-斯卡利亚、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安东尼-肯尼迪、克拉伦斯-托马斯、斯蒂芬-布雷耶、塞缪尔-阿利托。管辖权:兼具初审管辖权(以大使、公使、领事、及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和上诉管辖权(针对联邦法院的裁判和州最高法院的裁判)。受理案件:对于上诉案件的受理拥有完全的自有裁量权,通常依据案件的重要性和统一判例的必要性决定是否受理。有4名以上法官同意,就决定受理,受理上诉后,由九名***官全体审理案件。4、专门性初审法院(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国际贸易法院)(1)联邦索赔法院受理大部分向美国政府要求金钱赔偿的索赔案,也受理以美国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案件。 法官组成:该法院有法官7人,其中一人为院长。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终身任职。(2)联邦国际贸易法院的前身是联邦海关法院法官组成:9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咨询同意后任命,首席法官由总统从法官中挑选并予以委任,首席法官的任职年龄截止于70岁,届时由总统委任另一名法官担任首席法官。职权:拥有美国地区法院享有的或法律赋予美国地区法院的制定法和衡平法上的一切权利。对根据关税法及国际贸易法律而向美国提出的大多数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二)专门法院所谓专门法院又称为立法性法院,是指由立法机构根据议会立法设立的法院,而非议会直接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设立的法院。目前这类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军事上诉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联邦税收法院。此外还包括联邦行政法法院。设置理由:A国会想要设置较其他三个主要的宪法性法院“更有弹性的”审判机关;B减轻宪法性法院的工作负担C为了公共领域的特殊问题而出于技术上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