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
交通运输部    2010年第7号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我部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等的规定,现将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备案管理
(一)招标备案管理是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平、有序进行的关键环节,是政府履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家和我部有关规定,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需要备案的应当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二)我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核准和经我部批准的水运工程的招标备案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做好招标备案管理工作。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工作进度,分别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和评标结果进行备案。
二、备案范围
(一)由我部具体负责管理的水运工程,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办理招标备案:
、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报我部备案。
,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报我部备案。
,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我部备案。
,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以及非主要工艺设备的采购,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二)不由我部具体负责的水运工程的招标活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程序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履行招标备案手续时,应当将备案材料按项目管理权限直接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四、关于备案材料的要求
(一)关于招标文件备案。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应当履行招标文件备案手续。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水运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须提交资格预审文件一份。
。
、设计招标文件报备的,须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包括报审修改后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一份;施工、监理、主要工艺设备招标文件报备的,须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批准文件(包括报审修改后的工程设计文件)复印件一份(一个项目需要进行多次招标备案的,仅在第一次备案时提供)。
,须提交拟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实行自行招标的,须提交招标人具有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书面材料(一个项目需要进行多次招标备案的,仅在第一次备案时提供)。
,须提交邀请招标理由书面材料一份。
(二)关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