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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文件成规管〔2014〕6号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复议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分局,执法监督局,各区(市)县规划局,各直属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复议规定》已经201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复议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2014年1月26日—2—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复议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复议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三条设局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审议重大行政复议事项。局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他局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处(室)、分局负责人担任。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复议的日常工作。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市行政区内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的,局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查阅文件和资料;—3—(三)审查提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移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依据的规定的合法性提出的审查申请;(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复议职责。第五条局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或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变更、中止、撤销(吊销)规划许可证件的决定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而申请的行政复议;(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的行政复议;(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市)县规划行政主—4—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本局提出审查且属本局有权处理的申请。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一)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二)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第七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