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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居住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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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居住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10/23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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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张家口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文化体育、交通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管理工作。居住证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派出所具体办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其他有关个人、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第二章居住证申领第七条非本市户籍人员来本市居住,或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居住,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中型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人群可以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及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实际就读。第八条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一)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二) 近期免冠彩色相片;(三) 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过调查核实,发现申报的居住登记信息虚假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不予办理居住证,并注销其居住登记信息。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申领居住证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第十条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第—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