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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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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doc

上传人:allap 2019/10/23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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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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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欢迎共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活动。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他内设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下属机构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依法行政。第六条经批准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按照受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并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结果列入本系统年终目标考核内容。第二章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责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人员为执法监督人员。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执法监督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职责:(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三)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职责情况;(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受委托执法的资格及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五)对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六)法律文书的使用及立卷归档的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九)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况。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一)制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措施和制度;(二)审查备案规范性文件;(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四)审查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资格并培训执法人员;(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六)受理、审查行政复议;(七)开展执法案件评查;(八)组织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公布监督电话,设置举报信箱,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监督线索,组织开展监督工作。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从业人员、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等相关人士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纠正和处理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第十四条从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申领《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