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目名称:宿州市人民路两侧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蚌埠市年圈堤路铁路号楼及周边等个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目录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第二条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第三条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第四条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第五条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第六条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第七条项目交付(如有) 第八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九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第十三条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第十四条保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协议效力 第二十条协议附件 甲方: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成远住所:宿州市淮河西路江南新村中巷号邮编:联系人:翟子彪电话:传真:邮箱:乙方: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言明住所: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建委大厦邮编:联系人:侯美电话:传真:邮箱:甲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购买主体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铭住所:蚌埠市南湖路号邮编:联系人:宋邦宏电话:传真:邮箱:乙方:蚌埠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填写承接主体全称)法定代表人:杨杰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号层邮编:联系人:姚曾电话:传真:邮箱:鉴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部署,蚌埠市宿州市政府拟实施宿州市人民路两侧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蚌埠市年圈堤路铁路号楼及周边等个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已纳入安徽省上报国家的年及年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宿州市蚌埠市政府已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将棚户区改造(或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纳入目录范畴;、宿州市蚌埠市政府以宿政办明电〔〕号文件授权甲方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本协议项下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蚌埠市棚户区改造四期项目有关事项的批复》建议核一下蚌政秘[]号文件授权甲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本协议项下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甲方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过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确定乙方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蚌埠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协议项下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现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协议。第一条定义和解释(一)定义、甲方:即购买主体,指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该机构代表蚌埠市宿州市政府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蚌埠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为李言明。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为,法定代表人为杨杰。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规定,由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具体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分行为安徽省分行,或由其牵头组建的银团;、融资协议: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协议。、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本项目:指宿州市人民路两侧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蚌埠市年圈堤路铁路号楼及周边等个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交付日:指本协议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协议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元”:指人民币元。(二)解释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协议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一方”或“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合法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